「香港政府一站通」網上服務的常見問題
除下列車輛外的任何車輛:
- 私家車、電單車或總重量不超過 1.9 公噸的輕型貨車(不包括衹在大嶼山使用的車輛);
- 已到期需進行兩階段式全面檢驗的巴士(詳情請聯絡驗車中心)。
你應帶備預約信(確認通知書)及在檢驗車輛時交與有關的工作人員。如果您的預約是經由驗車中心安排,您需要出示於付款時驗車中心所發出的預約信正本。
- 總重量超過16公噸的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市區的士及小巴
電話:3961 0306 - 新界的士
電話:2426 9085 - 巴士
電話:3961 0307 - 在大嶼山使用的車輛
電話:3961 0308 - 總重量超過1.9公噸但少於16公噸的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
電話:2751 8862 - 拖架車
電話:2751 8862
檢驗之前
- 確保該車在各方面均宜於在道路上行走,如檢驗時發覺不符合任何一項規定,則該車必須覆檢。
- 該車必須清潔,使檢驗範圍各部份均能清楚查驗。
- 確保車身底盤號碼/車輛識別號碼能清楚辨認。
- 在檢驗車輛時,請出示車輛登記文件及預約信(確認通知書)與有關工作人員。
- 該車輛須有足夠燃油,以供完成整項檢驗之用。
- 司機應於適當時候出發俾能於指定時間到達驗車中心。如車輛過早或過遲到達,以不超過十五分鐘為限,否則,驗車中心可不作出驗車安排。
- 如車輛(客貨車)裝有負載感應閥或拖架/車輛(如缸車,自卸車,混凝土車,密斗車,可拆式車身車等)因其車身裝置而令致驗車中心的模擬負重器不能應用,此等車輛須負重到來作制動測試。
- 如因天文台懸掛八號或更高颱風信號/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而令驗車中心須取消驗車時,車主或其代理人請於原訂驗車日起計五個工作天內,攜同預約驗車信回到該驗車中心或透過本網上服務系統另訂免費驗車日期。
- 如因取消驗車安排而欲退回驗車費用,必須於原訂驗車日期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驗車中心主管。
- 車輛如因遲到,(6)項,而被拒絕檢驗,有關驗車費用概不退還。
- 對車輛的檢驗如有投訴/上訴,請即與驗車中心主管聯絡,驗車中心不會接受車輛駛離驗車中心後提出的投訴/上訴。
您應該停止辦理預約和聯絡我們的驗車中心。
- 總重量超過16公噸的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市區的士及小巴
電話:3961 0306。 - 新界的士
電話:2426 9085 - 巴士
電話:3961 0307 - 在大嶼山使用的車輛
電話:3961 0308 - 總重量超過1.9公噸但少於16公噸的貨車及特別用途車輛
電話:2751 8862 - 拖架車
電話:2751 8862
在非突發性的情況下, 我們會把我們預期服務恢復的時間放在主頁的系統訊息中. 在其他情況下, 請在辦公時間聯絡相關的驗車中心取得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