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一站通」网上服务的常见问题
除下列车辆外的任何车辆:
- 私家车、电单车或总重量不超过 1.9 2.公吨的轻型货车(不包括只在大屿山使用的车辆);
- 已到期需进行两阶段式全面检验的巴士(详情请联络验车中心)。
你应带备预约信(确认通知书)及在检验车辆时交与有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您的预约是经由验车中心安排,您需要出示于付款时验车中心所发出的预约信正本。
- 总重量超过16公吨的货车及特别用途车辆,市区的士及小巴
电话:3961 0306 - 新界的士
电话:2426 9085 - 巴士
电话:3961 0307 - 在大屿山使用的车辆
电话:3961 0308 - 总重量超过1.9公吨但少于16公吨的货车及特别用途车辆
电话:2751 8862 - 拖架车
电话:2751 8862
检验之前
- 确保该车在各方面均宜于在道路上行走,如检验时发觉不符合任何一项规定,则该车必须覆检。
- 该车必须清洁,使检验范围各部份均能清楚查验。
- 确保车身底盘号码/车辆识别号码能清楚辨认。
- 在检验车辆时,请出示车辆登记文件及预约信(确认通知书)与有关工作人员。
- 该车辆须有足够燃油,以供完成整项检验之用。
- 司机应于适当时候出发俾能于指定时间到达验车中心。如车辆过早或过迟到达,以不超过十五分钟为限,否则,验车中心可不作出验车安排。
- 如车辆(客货车)装有负载感应阀或拖架/车辆(如缸车,自卸车,混凝土车,密斗车,可拆式车身车等)因其车身装置而令致验车中心的模拟负重器不能应用,此等车辆须负重到来作制动测试。
- 如因天文台悬挂八号或更高台风信号/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而令验车中心须取消验车时,车主或其代理人请于原订验车日起计五个工作天内,携同预约验车信回到该验车中心或透过本网上服务系统另订免费验车日期。
- 如因取消验车安排而欲退回验车费用,必须于原订验车日期前十四日,以书面通知验车中心主管。
- 车辆如因迟到,(6)项,而被拒绝检验,有关验车费用概不退还。
- 对车辆的检验如有投诉/上诉,请即与验车中心主管联络,验车中心不会接受车辆驶离验车中心后提出的投诉/上诉。
您应该停止办理预约和联络我们的验车中心。
- 总重量超过16公吨的货车及特别用途车辆,市区的士及小巴
电话:3961 0306 - 新界的士
电话:2426 9085 - 巴士
电话:3961 0307 - 在大屿山使用的车辆
电话:3961 0308 - 总重量超过1.9公吨但少于16公吨的货车及特别用途车辆
电话:2751 8862 - 拖架车
电话:2751 8862
在非突发性的情况下, 我们会把我们预期服务恢复的时间放在主页的系统讯息中. 在其他情况下, 请在办公时间联络相关的验车中心取得协助.